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403行审30号
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文某,淮南市××人民政府代区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淮南市××××广场指挥部工作人员。被
申请执行人:朱某,男,1956年6月17日生,住田家庵区。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田政征补(2015)10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申请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2014年3月21日,田家庵区政府在项目征收范围公布了《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上郑广场棚户区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对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征收。被申请执行人拥有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因被申请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未就征收补偿方案达成一致,2015年11月13日,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田政征补(2015)10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0日接收田政征补(2015)10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被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征收补偿决定,亦未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且未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不履行。申请执行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遂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田政征补(2015)10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经审查,
本院认为,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5)10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田政征补(2015)105号《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 勇
代理
审判员 刘成瑜
代理
审判员 吴远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 文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第九条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