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5民初236-2号
原告:张俊峰,男
委托代理人:贺国刚,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民民,男
被告:王生民,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河东商务中心三四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俊峰与被告王民民、王生民、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俊峰于2016年7月8日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达成一致意见并已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俊峰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俊奇
审 判 员 赵瑞云
人民陪审员 李安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孔慧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