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065号原告范兵,男,汉族,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武震,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艳,山西隆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磊,男,汉族,住大同市。委托代理人苏倩,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住所地大同市魏都大道83号。负责人王俊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勇,男,汉族,住该公司职工宿舍。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兵与被告贾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以与被告贾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贾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兵撤回对被告贾磊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王向军
人民陪审员 彭智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路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