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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82刑初245号

秦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当事人
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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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1082刑初24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某,农民,群众。2016年3月17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三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三河市看守所。三河市人民检察院以三检公诉刑诉(2016)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3月17日3时许,被告人秦某在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天洋广场“田老师红烧肉”饭店内,以600元的价格向罗某出售甲基苯丙胺(冰毒)两袋。经廊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该两袋冰毒净重1.3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在开庭审理过���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秦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辩解,证人罗某的证言、毒品交易前的聊天截图、调取证据清单、现场录像光盘、称重笔录及照片、扣押清单、毒品检验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上交毒品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庭审质证,被告人秦某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三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秦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公诉人当庭提出的上述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秦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9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人民币六百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马成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经学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条文: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4、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5、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6、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