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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865号

何容珍与何伟成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何伟成,何容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8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何伟成,男,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容珍,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

上诉人何伟成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民初56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答辩称: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均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继承纠纷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讼争的主要遗产为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的一处房屋,且被继承人何秋死亡时住所地亦在佛山市南海区。据此,原审法院作为主要遗产所在地及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耿翔

审 判 员  周辉

代理

审判员  陈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