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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25执44号

永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程新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程新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25执44号

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

法定代表人:温智育,主任。

委托代理人:余健,福建元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程新光,男,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永泰县土地储备发展中心与被执行人程新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程新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由于本案所执行的标的物需要当地政府部门统筹相关部门协助配合。现本院正与申请执行人协商拟定执行方案,故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方案拟定,再恢复执行、并组织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樟民初字第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苏燕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