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011民初1526号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刘智,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双才信用社客户经理。被告段志才,男,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居民。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段志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6年7月4日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理由成立,应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9元,由原告内江市东兴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刘 皓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肖顺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