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行审280号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易小平、张爱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易小平,张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3行审280号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攸县。法定代表人吴伟清,局长。被执行人易小平。被执行人张爱。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被执行人易小平、张爱未履行攸计生征字[2015]X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一案,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攸计生征字[2015]X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查明:被执行人易小平、张爱于2014年10月生育一小孩,属违法生育,易小平、张爱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构成超生。据此,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对易小平、张爱作出攸计生征字[2015]X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按照男方上年度实际收入9298元,女方上年度人均纯收入9298元,对男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8596元,对女方征收社会抚养费18596元,合计37192元。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所查明被执行人易小平、张爱构成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

本院认为: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易小平、张爱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5]X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被执行人易小平、张爱在收到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已缴纳5000元,申请执行人就被执行人下差32192元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攸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攸计生征字[2015]X29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由被执行人易小平、张爱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缴纳社会抚养费32192元的义务。案件执行费382元,由被执行人易小平、张爱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本裁定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  李铁建

审判员  罗曼华

审判员  付 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玉提示:法院的证明书或结案裁定书是终结本案执行的唯一凭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