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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民初3258号

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3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321民初3258号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北京西路43-7号。法定代表人赵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传忠,江苏省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该单位职工。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住所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法定代表人朱方利,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杨军,该单位工作人员。

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传忠、李向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杨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3月2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关于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街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工程承包的范围为马坡镇街道改造工程(标段一),工程采用包工,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承包方式,工程造价采用可调单价的方式,按照江苏省最新工程预算定额经有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最终结算。付款方式按照6:2:2比例分三年付款,经验收合格后按已完成工程量预算造价的50%付款,工程经总体验收合格,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审定总价的60%,两年内付至审定总价的80%,三年内付至总价的100%。合同签订后,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己方之义务,工程在约定期限内完工经验收并投入使用。铜山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对涉案马坡镇街道改造工程一标段作出审计报告,审计的结果是原告完成工程总造价为4732850.04元。江苏省古典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向被告单位多次请求支付上述合同约定的工程款,但被告仅于2015年2月13日支付20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被告拒绝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其付款义务。被告拖欠原告工程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建筑工程款4532850.04元,违约金271073元(计算至2016年3月27日止,新增违约金额按照同期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判令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至2016年3月27日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786280元,被告已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0万元,被告积极筹措资金支付原告工程款,被告每年将按一定比例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并尽快与原告结清工程款。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应自行承担诉讼费。

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27日,原、被告签订关于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街道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对被告的旧街道两侧楼层进行改造。原告自筹资金,采用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的承包方式,工程造价采用可调单价的方式,按照江苏省最新工程预算定额经有资质的社会造价咨询机构审定的实际工程造价进行最终结算。关于付款方式,双方约定,工程经总体验收合格,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内支付至审定总价的60%,两年内付至审定总价的80%,三年内付至总价的100%。合同签订后,原告方按约履行了合同的义务。2014年5月28日,原、被告及监理公司出具了竣工报告。2015年2月11日,铜山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应被告要求,经过审计出局了《铜山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关于铜山区马坡镇街道改造工程一标段结算的审计报告》,审定原告施工的工程总金额为4732850.04元。2015年2月13日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此后原告向被告索要款项不成于2016年4月12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532850.04元,违约金271073元。以上事实,有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报告、审计报告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已经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完成了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旧街道两侧楼房改造工程,并于2014年5月28日完成了工程验收。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以审计报告确定的工程款金额支付原告工程款。经徐州市铜山区固定资产投资审计中心审计,马坡镇政府以东河马路街道两侧楼房的改造工程的总金额为4732850.04元,被告已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尚欠工程款4532850.04元。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532850.0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违约在先,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全部工程款,并支付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省古典建筑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4532850.04元及利息(自2015年2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615元,由被告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人民政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长  王会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潘玫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