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82刑初76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某,无业。2004年12月8日因聚众斗殴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8月因盗窃经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被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郭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8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4年1月15日释放。被告人郭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2日被羁押,同年5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6〕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张宁,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6年5月11日凌晨,被告人郭某到张家港市金港镇德积友邦路学前小区52幢美家居布艺店门前,采用铁棒撬等方式,窃得章某放在该处的抓烟游艺机内的芙蓉王香烟35包、利群香烟8包、苏烟5包、南京香烟(喜庆)8包、龙凤呈祥香烟7包、南京香烟(精品)6包,合计价值人民币1475元。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郭某盗窃的上述香烟,已发还被害人章某芙蓉王香烟33包、利群香烟6包、苏烟3包、南京香烟(喜庆)6包、龙凤呈祥香烟5包、南京香烟(精品)4包。另有芙蓉王香烟2包、利群香烟2包、苏烟2包、南京香烟(喜庆)2包、龙凤呈祥香烟2包、南京香烟(精品)2包,因鉴定所需损耗各1包,留存鉴定部门各1包。案发后,扣押被告人郭某的作案工具背包1个、羊角锤1把、锥子1把、小铁棒1把,暂存于本院。以上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章某的陈述、销售清单、监控录像、视听资料说明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照片、发还清单、移交物品清单、处理物品清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价格鉴证意见书、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郭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郭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大部分损失已挽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2日起至2016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郭某退赔给被害人章某赃物折价款人民币248元。
三、暂存于本院的作案工具背包1个、羊角锤1把、锥子1把、小铁棒1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倪礼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景晓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