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1726行审332号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住所地泌阳县。法定代表人禹建功,任局长职务。被执行人泌阳县腾隆石材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陈岩。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3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被执行人在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内进行石材开采、加工生产建设活动,未编制审批《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表),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并送达了(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342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罚款五万元;2、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直至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合格。被执行人接到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提起诉讼也未按照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于2015年8月20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强制执行催告书。
本院认为,泌阳县水利局作出的(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342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泌阳县水利局作出的(泌)水保罚决字(2015)第34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常文涛
审判员 田永伟
审判员 谭自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