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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7执442号之三

夏津县新盛店镇宋里长屯村民委员会与 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夏津县新盛店镇宋里长屯村民委员会,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7执442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夏津县新盛店镇宋里长屯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夏津县。

负责人:张世增,该村委会主任。

被执行人: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夏津县。

法定代表人:秦君祥,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427民初45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决书上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夏津县秦发禽业发展有限公司位于夏津县新盛店镇宋里长屯村的鸭棚7个,查封期间3年,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9年7月7日。执行员 杜 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曲泽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