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15行终115号
上诉人:王书英,女,汉族。
上诉人:郭海云,女,汉族。
上诉人:郭苓苓,女,汉族。
上诉人王书英、郭海云、郭苓苓因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4行初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于2016年1月28日收到东阿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后,于2016年2月15日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书》,主张权利的起诉期限未超过五年,人民法院应当予以依法受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立案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起诉的实质内容为东阿县公安局2003年12月9日准予起诉人迁移户口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起诉人请求确认违法的行为发生于2003年,至起诉人起诉时已超过五年,依法应不予受理。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孟凡利
审判员 杨绍辉
审判员 宋传宝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耿秀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