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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特772号

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当事人
夏正和,张春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特772号

申请人:夏正和。

被

申请人:张春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正和与被申请人张春杏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夏正和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周小敏

审 判 员  洪钰玲

人民陪审员  夏文政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 记员  洪津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