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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2607号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孙民强,周文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26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人民中路108号,组织机构代码:56817976-0。负责人胡豪奇,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百官镇凤山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5711-0。法定代表人孙民强,系总经理。被执行人孙民强,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周文军,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娥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6051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7月04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孙民强、周文军在(2016)浙0604执2607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

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上虞市强龙纺机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166832.84元(含执行费13929.04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孙民强、周文军所提供的抵押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柏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 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