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81民初2082号
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注册号:330881000008678(1/1),住所地:江山市市区城中路11-4号。
法定代表人:姜芳祥,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云东,浙江虎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时文,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
被告:李燕,女,1982年7月2日出生,汉族,衢州市衢江区人,住衢州市衢江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朝森,江山市仙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叶雪英,女,1977年5月7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
被告:吴吟梅,女,1974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江山市人,住江山市市区。被告叶雪英、吴吟梅共同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周志勇,浙江远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时文、叶雪英、李燕、吴吟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罗时文、叶雪英、李燕、吴吟梅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9元(已减半),由原告浙江江山和平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红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