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08执70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国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陆佳颖,上海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昆山永丰余广告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法定代表人陈哲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昆山永丰余广告印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上海铁路印刷有限公司于2016年03月04日向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故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昆山永丰余广告印务有限公司已不经营,进入清算程序,查不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尚欠人民币XXXXXXX.66元及利息未履行。权利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等有关情况,暂存在执行不能。上述情况已告知权利人,权利人表示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依据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5)闸民二(商)初字第386号民事判决书所请求的执行事项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陶保林执行员 封惠忠执行员 赵斌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鹏程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