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胡占荣,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李娜,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占荣与被执行人李娜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