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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82执107号

胡占荣申请李娜婚姻家庭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占荣,李娜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8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胡占荣,现住榆树市。被执行人李娜,现住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占荣与被执行人李娜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工商管理机关,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377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林

代理

审判员  江海峰

代理

审判员  刘海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东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