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022民初673号
原告:何周洪,男,汉族,1970年12月29日出生,四川省射洪县人,现住伊宁市。
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伊宁市飞机场路61号干休所2号住宅。
法定代表人:张建,该公司法人。
被告:李洪,男,汉族,1962年3月20日出生,四川省乐山市人,现住四川省乐山市。
被告:谢芝奎,男,汉族,1962年10月10日,安徽省阜阳县人,现住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周洪诉被告江苏三兴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伊宁市分公司、李洪、谢芝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周洪以继续搜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周洪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周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何周洪负担。
审判员 程海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格玉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