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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5执1850号-1号

李红钢、宋占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钢,宋占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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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5执1850号-1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钢,暂住地大冶市。被执行人宋占红,汉族,暂住地佛山市南海区。王太彪,汉族,暂住地佛山南海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佛南法桂民一初字第925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太彪,宋占红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房【证号:xxxx】及地下室二期xx号车位【房屋��一码:xxxx】、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xx房【证号:xxxx】及x座地下室车库x号汽车位【房屋唯一码:xxxx】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留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袁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