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05号之一申请人宁津县领秀城名烟名酒商行,地址:宁津县城区文昌路领秀城北面门市。负责人周玉英。被申请人韩东方。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领秀城名烟名酒商行与被申请人韩东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韩东方在乐陵农商银行市中科技支行,9140801000xxxxx9账户上的存款58389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6年7月8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此冻结为额度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合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