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8民初6986号原告朱俪妍,女,汉族,1989年8月28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上海选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闵北路88弄1-17号、18-30号第23幢123室。被告杨振国,男,1990年3月27日出生,住上海市。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人民路858号、864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俪妍诉被告上海选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杨振国、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俪妍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朱俪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俪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判员 程伟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钱雯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