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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2民初4022号

张小明与高那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小明,高那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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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022号原告张小明,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高那萨,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明与被告高那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明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来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