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2民初4022号原告张小明,女,1969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高那萨,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小明与被告高那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小明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小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0元,因本案撤诉,减半收取47.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包来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朱文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