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3民初2923号原告孙某某,女,31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被告马某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开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原告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0元减半收取75.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冬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秀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