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1执1749号申请执行人贾学柱,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龙井市。被执行人刘楠,男,199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执行人孙忠雨,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龙井市老头沟镇。申请执行人贾学柱执行人刘楠、孙忠雨之间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楠、孙忠雨送达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玉米款5.4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及执行费)。现申请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也无法查找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次终结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或其他参与分配时,申请人可以再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延民初字第153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学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韩曙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