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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2087号

孙家民与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家民,高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087号

原告:孙家民,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高和平,男,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孙家民诉被告高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需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焦 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