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1902行审19号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吴显明,该委员会主任。被执行人张剑,男,生于1987年1月6日,汉族,大专文化,现巴中曙光泌尿外科医院上班,住四川省南充市,现住巴中市。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巴中市卫计委)申请执行张剑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卫医罚决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查:2015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卫计委卫生执法监督支队接到患者投诉:巴中曙光泌尿外科医院收费不合理。执法人员于当日上午9时在该医院院长助理李茂娇陪同下对该医院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医院正常营业,一楼大厅悬挂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二楼一切正常,当检查至三楼时,发现3楼手术室内2名男性身着白大褂,经询问姓名分别为张剑、贺湘江,经查,该医院涉嫌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及张剑涉嫌非法行医等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该医院下达了编号为20150716—01号《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该医院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2015年9月6日,申请人巴中市卫计委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被执行人张剑仍在该医院手术室从事手术诊疗活动,且不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并且查明张剑自2015年7月1日至7月15日在该医院为何xx、屈xx等患者做激光除疣术、双侧腋下异味切除术、系带整形术、包皮环切术、背神经阻断术等手术共47例,同时查明:在全国医师执业注册联网管理系统核实,张剑无医师资格和医师注册的信息,其行为已经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行为。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的相关规定。2015年9月11日形成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建议给予无任何医师资质的被执行人张剑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处以50000元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张剑送达了巴卫医罚告字[2015]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同时告知被执行人有权向申请执行人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后,被执行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也未补充提供证据,并当场表示自愿放弃陈述、听证的权利。申请执行人遂于2015年10月12日作出巴卫医罚决字[2015]第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被执行人张剑罚款50000元。并于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该文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巴卫医催告【2016】01号催告书。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依法应予以行政处罚。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卫计委依据该法对被执行人张剑作出的巴卫医罚决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处被执行人张剑罚款50000元。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仍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巴卫医罚决字[2015]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董 爽
人民陪审员 苟中学
人民陪审员 谢仕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常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