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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03民初2823号

李德平与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德平,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03民初2823号原告李德平,女,汉族,1974年3月25日出生,贵州省湄潭县人,住贵州省湄潭县。被告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213868-5。住所:遵义市香港路瑞港楼F1-21法定代表人龙寿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云翠,女,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德平诉被告遵义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德平自愿承担。

审判员  税新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潜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