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刑更1857号罪犯杨政,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服刑。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5日作出了(2012)开刑初字第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政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犯及其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6日以(2012)唐刑终字第396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提出,罪犯杨政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受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关于该犯的表扬等奖励材料所证实。
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政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冀东分局第五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政减去减去自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2月24日尚未执行完毕的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毕作宝
代理
审判员 :董皓月
代理
审判员 : 王 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 孙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