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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27民初1140号

刘全利、苗秀云等与刘克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全利,苗秀云,刘克军,范巧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140号原告刘全利,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县高昌镇庄头村,。原告苗秀云,女,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县高昌镇庄头村,。被告刘克军,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县高昌镇庄头村,。被告范巧莲,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县高昌镇庄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利、苗秀云诉被告刘克军、范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全利、苗秀云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克军、范巧莲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利、苗秀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长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帅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