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27民初1140号原告刘全利,男。1945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县高昌镇庄头村,。原告苗秀云,女,194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县高昌镇庄头村,。被告刘克军,男,1979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县高昌镇庄头村,。被告范巧莲,女,197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唐县高昌镇庄头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全利、苗秀云诉被告刘克军、范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全利、苗秀云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刘克军、范巧莲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全利、苗秀云撤回起诉。
审判员 刘长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帅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