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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2921民初338号

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马某某甲,马某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2921民初338号原告马某某甲。被告马某某乙。

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乙因下落不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12月按当地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元月5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0月1日生育一男孩马XX,现随被告一起生活。从2013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音信全无。2014年元月,原告在婆家等待被告无望后,迫于无奈回娘家居住至今。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2015年7月14日原告向临夏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告没有应诉。原告撤回起诉,时隔半年,被告仍然没有回家,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孩子马XX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孩子抚养费1万元。原告的陪嫁物品:豪爵牌摩托车一辆,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布艺沙发带茶几一套,大衣柜一套,电视柜一套归原告所有。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12月按当地民族风俗举行婚礼,2012年元月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2年10月生育一男孩马XX,现与被告父亲共同生活。2013年被告外出打工,至今音信全无。2014年元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2015年7月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没有应诉,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表示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0.5万元,原告的婚前财产留归孩子所有。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在《民族日报》上刊登应诉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公告期届满,被告仍未到庭应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登记结婚,且生育了孩子,从2013年开始,被告外出打工,不珍惜夫妻感情,至今下落不明。分居长达三年半之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马某某甲与被告马某某乙离婚;

二、男孩马XX由被告马某某抚养(暂由被告父亲马某某代为监护);

三、原告给付被告孩子抚养费0.5万元(判决书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永芳

审 判 员  郭 明

人民陪审员  陶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时 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