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29民初2209号原告刘某,男,1972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李某,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培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培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