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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482民初3372号

梁和平与罗群、罗为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梁和平,罗群,罗为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82民初3372号原告梁和平。被告罗群。被告罗为民。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御龙苑1幢。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和平诉被告罗群、罗为民、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经金坛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梁和平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凤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秦 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