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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2执字第227号

房国庆与呼和浩特市权德通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房国庆,呼和浩特市权德通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102执字第227号申请人房国庆,男,蒙古族,45岁,住呼和浩特市八一市场。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权德通讯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法定代表人杨培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房国庆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权德通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呼和浩特市权德通讯有限公司现已经注销,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止呼和浩特新城区法院(2015)新民二初字第002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智

审判员  苏 和

审判员  海呼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剑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