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306执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王素莲
被执行人:乔延新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素莲与被执行人乔延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仍有4.865万元债权未受偿。现因被执行人乔延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洛阳市吉利区人民法院的(2015)吉民初字第4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法院将随时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卫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苏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