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1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肖春山,男,1956年4月6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盘山县古城子镇岗皮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王振利,男,1971年5月10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被执行人郭连伍,男,1964年11月21日出生,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申请执行人肖春山与被执行人盘山县古城子镇岗皮岭村村民委员会、王振利、郭连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31日作出的(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肖春山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肖春山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提交了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肖春山撤销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盘县民一初字第007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志刚执行员 王 松执行员 赵 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崔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