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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3刑初81号

王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王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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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2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15年8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泰州市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陈爱萍,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以泰高检诉刑诉[20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指定辩护人陈爱萍、被害人马某的诉讼代理人林园到庭参加诉讼。���已审理终结。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间,被告人王某至泰州市高港区白马镇,采用推门入室等方法,先后4次窃得被害人李某等人现金人民币16800元,香烟若干。1、2015年10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至白马镇陆家村赵港组26号李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2、2016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至白马镇金马居委会巷口组16号杨军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300余元,香烟若干。3、2016年2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某至白马镇金马居委会庄南组12号李茂生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500元,硬中华香烟5包。4、2016年3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至白马镇金马居委会河南组59号马某家中,用凿子砸锁,窃得现金人民币8000元。经被害人马某报案,公安机关于2016年3月22日将被告人王某抓获。归案后,��告人王某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盗窃行为。经鉴定,被告人王某轻度精神发育迟滞,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拍摄的凿子等物证照片,泰州市公安局高港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出具的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制作的现场勘验、指认等笔录,江苏省扬州五台山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陈某的证言,被害人李某、马某等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有前科、多次入户盗窃、部分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并在量刑时予以体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23日起至2017年1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王某盗窃所得赃款人民币16800元及赃物,分别发还各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华 涛

代理

审判员 夏 阳

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戴 倩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应当负刑事责任。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