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302民初2066号

艾灿与毛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艾灿,毛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066号原告艾灿,医生。被告毛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杭贵祥,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杭贵明,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艾灿与被告毛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灿于2016年7月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毛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灿撤回对被告毛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后为102元,由原告艾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