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066号原告艾灿,医生。被告毛娟,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杭贵祥,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代理人杭贵明,湖北典融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原告艾灿与被告毛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
审判员李雪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艾灿于2016年7月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毛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艾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艾灿撤回对被告毛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减半收取后为102元,由原告艾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李 雪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丽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