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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11执7号

申请执行人郭立斌与被执行人周永孝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立斌,周永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11执7号申请执行人郭立斌,男,汉族。被执行人周永孝,男,汉族。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乌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16年1月11日向被执行人周永孝送达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状况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永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永孝与申请人郭立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周永孝每月分期给付至履行完毕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伊春市乌马河区人民法院[2015]乌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吴彦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 李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