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782民初1544号

刘龙至与李小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刘龙至,李小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544号原告刘龙至,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金,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41072319561006096X,汉族,住辉县市孟庄镇烟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至诉被告李小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至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翔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