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782民初1544号原告刘龙至,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李小金,女,1956年10月6日出生,身份号码41072319561006096X,汉族,住辉县市孟庄镇烟墩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龙至诉被告李小金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龙至经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郭翔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马 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