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334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8点3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王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阿力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付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