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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1民初5334号

王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21民初5334号原告王某,男,1983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周某,男,年龄不详,汉族,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该案定于2016年7月8日上午8点30分在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但原告王某经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原告王某的起诉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王某承担。

审判员  阿力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付菁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