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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民初1674号

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占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12-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占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3民初1674号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邯郸市中华北大街158号。法定代表人马成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卫宾,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任永臣,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占玺,男,1957年5月21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占玺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邯郸市建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燕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闫倩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