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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1财保238号

孙厚明与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厚明,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21财保238号申请人孙厚明,个体户。被申请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凤城镇徐丰公路5号。法定代表人曾庆峰,经理。申请人孙厚明因案外人于为俊、王腾宇将申请人孙厚明在被申请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处的工程款736000元查封,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转移财产,申请人孙厚明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本院(2015)丰执恢字第40号案件及(2015)丰执恢字第45号案件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736000元的执行款。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孙厚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本院(2015)丰执恢字第40号案件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636000元执行款,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本院(2015)丰执恢字第45号案件查封被申请人徐州诚达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的100000元的执行款,查封期限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其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群会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仇星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