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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21民初999号

曾代均、聂世琼与曾云安、曾云富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8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赡养费纠纷
当事人
曾代均,聂世琼,曾云安,曾云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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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421民初999号原告曾代均。原告聂世琼。上列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廖俊东,衡阳县台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云安。被告曾云富。

原告曾代均、聂世琼为与被告曾云安、曾云富赡养费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刘亚平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代均、聂世琼及委托代理人廖俊东、被告曾云安、曾云富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代均、聂世琼诉称,二原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婚后生育二个儿子,原、被告因三峡工程需要均移民在衡阳县台源镇庆明村庆民组居住。2010年之后,二原告均步入老年人行列,体弱多病,需子女赡养,原告借钱在医院多次治疗,现原告聂世琼尚在康复治疗期间,二被告未支付二原告医疗费用及各项赡养费。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医药费;2、二被告支付二原告各项赡养费每人每年9691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证据1、聂世琼的医药发票,拟证明聂世琼自2015年8月5日起至2016年4月21日止花医药费17275.49元(不含新农合已报销部分);证据2、曾代均的医药发票,拟证明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6月2日止,曾代均花医疗费92506.34元。

被告曾云安辩称,原告起诉是事实,被告对应承担的部分没有异议。被告曾云安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被告曾云富辩称,二原告事实上一直都有人赡养,原告曾代均系非农业户口,每月有退休金,二原告与小儿子曾云富一起生活很幸福,请求人民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曾云富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二原告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证据1、2,二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不持异议,故本院予以认定。

经审理查明,二原告系夫妻关系,二被告系二原告之子。原告聂世琼患重度肾积水,于2015年8月至2016年4月21日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行切除手术,花医疗费17275.49元(不含农合报销部分)。原告曾代均患食道癌,于2015年10月12日至2016年6月2日在南华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原告曾代均花医疗费92506.34元,二原告共花医疗费109781.83元,二被告未支付二原告医疗费。另查明,二原告婚后生育二个小孩,原告曾代均原在重庆开县航运公司工作,现享受社保工资待遇1800元/月。本院��为,原、被告讼争是一宗赡养费纠纷案件。所谓赡养费主要是指儿女在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品和费用的行为,即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提供必要的经济帮助,给予物质上的合理要求。本案中,二原告患有疾病,需住院行手术治疗,二被告作为原告的子女要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治疗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父母。二原告在患病治疗期间所产生的医疗费109781.83元,二被告要理应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医药费之主张,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赡养费按每年每人9691元之诉求,

本院认为,原告曾代均享受社保工资待遇,参照湖南省2016年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9691元,因原告曾代均工资收入为1800元/月,二原告的基本生活能得到保障,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曾代均、聂世琼因病所花医疗费109781元,由被告曾云安、曾云富各负担54890.50元,该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曾代均、聂世琼要求被告曾云安、曾云富每年每人支付赡养费9691元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曾云安、曾云富各负担12.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刘亚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第十九条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