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4民初3167号
原告:外力·乃比,男,维吾尔族,1985年1月10日出生。
被告:马国峰,男,回族,其他不详。本院受理原告外力·乃比诉被告马国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外力·乃比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外力·乃比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外力·乃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外力·乃比负担,退还原告外力·乃比112.5元。
审 判 长 加 依 娜
人民陪审员 田 亚 丽
人民陪审员 阿扎提古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迪力 努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