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辖终8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金田服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帏。
上诉人山东金田服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帏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8民初250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金田服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均在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虽然是通过网站进行买卖的,但并不是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而是通过物流公司运输的,因此一审法院以《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0条的规定为依据认定合同履行地是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赵帏通过天猫网站购买了山东金田服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商品,山东金田服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通过快递将商品邮寄到苏州市姑苏区干将东路赵帏的居住地,由赵帏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属于通过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据此,本案合同履行地即收货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受理本案并无不当。山东金田服饰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稚群
审 判 员 叶 刚
代理
审判员 郭 锐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吉宇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