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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281民初1889号

曹中河与黄培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中河,黄培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889号原告曹中河。被告黄培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河与被告黄培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裁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天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余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