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889号原告曹中河。被告黄培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河与被告黄培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裁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天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余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曹中河与黄培官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81民初1889号原告曹中河。被告黄培官。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中河与被告黄培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宣告裁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中河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黄天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余思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