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7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王欢,女。被执行人崔秀江,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的王欢申请执行崔秀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执行人崔秀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款76000元,承担执行立案费用104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崔秀江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4)桦林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光杰
审判员 杨兆岭
审判员 单 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