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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7507执字第4-1号

王欢与崔秀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林区基层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欢,崔秀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林区基层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7507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王欢,女。被执行人崔秀江,男。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受理的王欢申请执行崔秀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被执行人崔秀江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房屋款76000元,承担执行立案费用1040元。经查明,被执行人崔秀江暂无履行能力,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桦南林区基层法院(2014)桦林商初字第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间的限制。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韩光杰

审判员  杨兆岭

审判员  单 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卢万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