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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民终646号

梁立明与李野、盖立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梁立明,李野,盖立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民终646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梁立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李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盖立文。

上诉人梁立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明水县人民法院(2015)明商初字第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受理后,梁立明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梁立明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其关于利息部分的请求可以另行诉讼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梁立明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250.50元,由梁立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金中

代理

审判员  王春光

代理

审判员  卢轶楠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霖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