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新。被执行人高治国。本院在执行李永新诉高治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笫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