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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执418号

李永新与高治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永新,高治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11执418号申请执行人李永新。被执行人高治国。本院在执行李永新诉高治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2014)山民三初字笫001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永杰执行员  王彦胜执行员  赵 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琳 来源:百度搜索“”